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下调是对的吗?

2020/07/22 19:03 下午 posted in  Economic

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需要管制,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。

比如一类观点认为,应该降低司法认可中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,很多学者以及媒体持有这样的观点;但另一类观点认为,应该放松这一限制,因为借款的用途、金额、期限不同,实际借贷中的年化利率会有很大的差异。限制上限,会极大的影响民间借贷的可获得性。

持有后一种观点的大多是借贷领域相关的从业者,对于实践当中的小额信贷、周转类信贷有比较多的了解。

在当前的规则中,对于借贷利率是的规制是众所周之的24%-36%,即“以年利率24%作为合法上限,可申请强制执行;年利率24%-36%之间可解释为自然债务,拥有债权但无执行力;高于36%的则认定为无效”。

其实很难武断地说,哪一种观点更有道理,或者更适合实际情况。在我看来,有一种可能是,结合经济的长远前景,当前降低司法认可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,可能是最为合适的选择。

####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调整

在这个结论之前,可能有必要对借贷做一些区分:生产借款,消费借款。这种区分仅仅是便于理解,并不意味着可以据此制定不同的利率上限,因为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难以区分的地方,区分的成本过高。

消费借款的综合利率,尤其是小额消费借款,其实很多已经超过了24%;但几乎所有参与者都知道,与之对应的是大量的消费者投诉,以及不乐观违约率。

从实践看,高于24%的小额消费信贷,实际违约率可能高达两位数,极其优秀的参与者可能将违约率控制到8%附近,稍逊的参与者一般会超过10%。

考虑到展业成本,低于24%会消灭这一领域中大部分业态,尤其是线下业态。

另一类是生产借款。

生产借款大部分情况下可能维持在这一利率之下。如果观察温州民间借贷指数,1月期限的周转类借款,其实年化利率也会在20%以下。

限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,以及对高利贷入刑,会带来两个显著的结果:

第一是,线下展业的消费借款消失,掠夺性借款空间缩小;

第二是,生产类民间借贷,不在可能脱离“近”和“小”这两个限制,规模化、去地域化、机构化的“民间借贷”,将不再会成为可能。

在市场利率中枢持续下降,且将金融都纳入持牌管理的背景下,这样的调整似乎是前期一些政策的自然过渡。

同时在经济减速、居民收入亦将减速的背景下,也需要审视的可能是:第一如何抑制掠夺性贷款,第二重新评估信贷“可获得性”的问题。可获得性应通过准确的风险定价,而不是风险对价的转移来实现,此外这种“可获得性”不宜过于充裕。

在经济高速增长结束后,放任居民获得过于充裕的消费信贷实际上是不可持续的;在高速增长末期,居民和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已经改变,现金流已经劣化,但很多个体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意识到这一点,或者意识到了,习惯上也难以改过来。

而生产信贷,私人部门整体的借贷需求会随着经济的回落会逐渐自然冷却,贷款利率上限的改动对这类借款的影响可能是微乎其微的。

比如日本这样的经济体,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定在20%,这样看似略微保守的限定,实则对于生产而言十分充裕,对于限制低收入居民落入掠夺性贷款陷阱又有较大的价值。

####金融下沉最终由持牌机构来完成

即使在种种政策抑制之下,金融下沉也是难以阻挡的。

这种下沉以前被认为会通过新金融来实现的,但现在看起来,从主体上说,最后仍然是通过银行、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主体实现的。

从实现路径上看,金融的下沉主要是伴随着移动技术的普及,伴随着在线化覆盖范围的增大,借助于互联网机构的入口、渠道、数据实现。

从竞争格局上看,拥有数据和流量的互联网机构,和持牌的银行、消金公司,可能是信贷市场上主要的两类参与者。其余各种类型的机构 ,在包括利率上限、高利贷入刑以及各种持牌要求之下,生存空间正在逐渐缩小。